中國新食品原料申報:阿拉伯膠的毒理學試驗與劑量依據
發表時間:2025-07-04阿拉伯膠在我國并非新食品原料,而是作為食品添加劑被管理,因此不需要按照新食品原料的要求進行申報。然而,關于其毒理學相關信息及使用劑量依據等內容,有以下相關情況:
一、毒理學試驗相關信息
急性毒性:有研究資料顯示,兔口服阿拉伯膠的LD50(半數致死量)為8000mg/kg(bw),這表明阿拉伯膠的急性毒性較低,一般情況下,正常食用量遠遠達不到中毒劑量。
ADI值:聯合國糧農組織/世界衛生組織(FAO/WHO)在1994年規定,阿拉伯膠的ADI(每日允許攝入量)無須規定,說明從長期攝入的安全性角度評估,認為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是安全的。
二、劑量依據
國內規定:根據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》(GB 2760),阿拉伯膠作為增稠劑,可在各類食品(表A.3所列食品類別除外)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。同時,它還作為食品用天然香料以及加工助劑等,也有相應的使用規定,比如作為加工助劑,使用范圍是葡萄酒加工工藝。另外,2015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公告,擴大了阿拉伯膠作為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,可在鹽及代鹽制品中以“其他”功能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。
國際規定:FAO/WHO規定了阿拉伯膠在一些具體食品中的使用限量,如在青刀豆和黃莢刀豆、甜玉米、蘑菇、蘆筍、青豌豆罐頭中,使用限量為 10g/kg(單用或與其他增稠劑合用,產品含奶油或其他油脂)等。美國 FDA也對其在不同食品中的用量有規定,像在飲料和飲料基料中為2.0%,口香糖中為5.6%等。
雖然阿拉伯膠通常被認為是安全的,但在使用時也需要遵循相關法規標準,確保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。如果后續阿拉伯膠的管理類別發生變化,需要按照新食品原料申報,那么就需要根據當時的相關規定,開展相應的毒理學試驗等工作,并提供完整的劑量依據等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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